网上商店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版本:3.1
更新日期:2026年10月7日

1. 服务提供方及适用范围

本《一般条款与条件》适用于通过以下在线商店下单的订单:

SAATKARY CARGO
达里乌斯·亚历山大·萨特卡里
个体工商户
贝塞默街82号,10楼南侧
12103 柏林

– 以下称“SAATKARY CARGO” – 及其客户。

客户既可以是消费者,也可以是企业主。

消费者是指任何自然人,其订立法律行为的目的主要不属于其商业活动或自营职业活动范畴。

“经营者”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为从事其商业活动或独立职业活动而行事的自然人、法人或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合伙企业。

客户提出的与本条款相悖或补充的一般商业条款,仅在SAATKARY CARGO 明确同意其有效性时,才对企业有效。

2. 订购、询价及合同订立

2.1 通过网上商店直接下单

在线商店中可直接订购的商品展示,即构成SAATKARY CARGO 根据各产品页面及订购流程中所述条款缔结买卖合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客户可以先将选中的商品放入购物车,并在提交订单前核对并修改相关信息。

客户提交需付款的订单即视为接受SAATKARY CARGO 的要约。购买合同自在线订购流程完成时起生效。

随后,客户将收到一份电子订单确认函。该确认函证明已收到订单且合同已成立。

所选的支付方式原则上不会影响合同成立的时间。即使随后通过银行转账或单独发送的支付链接完成付款,此规定同样适用。

2.2 通过JotForm、电子邮件或其他沟通渠道提出的咨询

除了通过在线商店直接下单外,特别是针对海运集装箱及其他需要专业咨询或物流支持的商品,您还可以通过网站上提供的询价表单(尤其是JotForm)、电子邮件或其他提供的沟通渠道提交非约束性询价。

提交此类请求并不构成订单,也不意味着已订立购买合同。

SAATKARY CARGO 可根据客户询价,重点核查库存情况、款式、颜色、交货地点、仓库、交货条款及运输费用,随后向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报价。

基于此类询价的合同,只有在客户接受SAATKARY CARGO 发出的具有约束力的要约,或双方以其他方式明确确认合同成立时,方告成立。

2.3 供应情况与自主供货

商品库存信息基于当时可获取的库存和配送信息。

SAATKARY CARGO 其部分或全部商品,特别是海运集装箱,是从制造商、批发商、集装箱堆场或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如果合同订立后,因SAATKARY CARGO 虽已及时完成与所订购商品相符的采购交易,但非因其自身过错而未能从供应商处获得供货,导致所订购的商品无法提供,则SAATKARY CARGO 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此规定仅在以下情况下适用:即SAATKARY CARGO 对未交付不承担责任,且采购交易是在尽到应有谨慎义务的情况下完成的。

SAATKARY CARGO 在此情况下,应立即通知客户商品不可用。若撤销合同有效,已收到的款项将立即退还。

如果仅是特定颜色、款式、尺寸或其他版本缺货,SAATKARY CARGO 可向客户提供可用的替代品。只有在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才会对原订购的商品进行变更。

如果涉及的是具体定制的单件物品,且在合同订立后已无法交付该物品,则适用关于履行不能的法律规定。

双方的法定权利不受影响。

3. 合同语言和合同文本

签订合同时可使用德语。

订单数据将在订单处理过程中被保存。下单后,客户将收到一份包含主要订单信息的电子订单确认函。此外,客户还可以通过订单确认函中的链接查询其订单信息及订单状态。

无论是在下单前还是下单后,均可通过网站SAATKARY CARGO 查阅并保存《一般商业条款》。SAATKARY CARGO 不会以其他方式长期提供完整的合同文本。

4. 价格和运费

以下单时网店显示的价格为准。

除商品价格外,可能还会产生运费或配送费。具体适用的配送费用将在客户提交订单前告知。

对于某些大件货物,尤其是海运集装箱,SAATKARY CARGO 可提供包含约定卸货服务在内的固定运费。具体以各产品页面所列的配送条款和配送区域为准。

如果某个配送区域未提供固定配送费,则在直接在线下单前,需就配送费用达成单独协议。

对于第2.2条所述的询价,相应的交付和运输费用可作为个性化报价的一部分。

5. 付款条款

根据订单情况,可用的支付方式可能会直接在在线结账页面显示,也可能需经单独协商后提供。

在在线结账过程中,尤其可能提供以下支付方式:

  • 信用卡

  • PayPal 以及通过 PayPal 提供的支付方式

  • 苹果支付

  • 谷歌支付

  • Klarna(前提是该订单支持此种支付方式)

此外,经个别协商后,还可提供以下支付方式:

  • 预付或银行转账

  • 通过单独发送的SumUp支付链接进行支付

这些个性化提供的支付方式不必显示在网店的技术结算页面上。

若选择预付或银行转账,客户将另行收到必要的付款信息。原则上,只有在收到全额付款后,商品才会发货或放行交付。

若通过外部支付服务提供商进行支付,则可能同时适用该服务提供商的相应支付条款。

6. 交付

仅通过邮寄方式发货。

无法自行取货。

不提供寄送至自提点的服务。

可配送区域及可能存在的配送限制将在网上商店或下单过程中显示。

对于大件货物,尤其是海运集装箱,只要相关报价中包含此项内容,即可使用适合此类货物的运输车辆(例如起重卡车)进行运输及卸货。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所列交货时间仅在明确约定时才构成具有约束力的交货日期。

对于消费者而言,风险转移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企业而言,在邮购交易中,商品的意外灭失和意外损毁的风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商品交付给承运人、运输人或其他负责执行运输的人员时起即转移给其。

7. 运输损坏

请消费者在收到包裹时,如发现包裹有明显损坏,请尽可能当场向快递员提出异议,并通知SAATKARY CARGO 。

未进行此类申报并不影响消费者的法定权利,特别是其保修权利。

对于企业主而言,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应履行法律规定的检验和提出异议义务,特别是《商法典》第377条规定的义务。

8. 撤销权和退货运费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排除撤销权,否则消费者原则上享有法定撤销权。

撤销的条件、期限、例外情况及后果详见SAATKARY CARGO 上的单独撤销说明。

如果消费者行使撤销权,则应承担退回商品的直接费用,前提是他在订立合同前已根据法律规定获知相关信息。

对于因性质原因无法通过普通邮寄方式退回的货物,特别是海运集装箱及类似的大型或重型货物,退货的直接费用估计上限约为3,000欧元。

如果消费者依法有效撤销合同,则不会被收取任何与退款处理相关的费用或成本。特别是,SAATKARY CARGO 向支付服务提供商支付的交易费或撤销交易费,不会从消费者的法定退款权利中扣除。

SAATKARY CARGO 在撤销有效的情况下退还款项的法律义务不受影响。

对于根据客户要求定制或明确针对消费者个人需求量身定制的商品,根据法律规定,法定撤销权可能被排除。此类排除条款将在合同订立前明确告知消费者。

企业主不享有自愿撤销权。

9. 自愿取消和合同解除

除法律规定或明确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或其他解除合同的权利外,合同订立后,客户无权一般性地取消订单。

因此,客户提出的取消请求并不自动导致合同终止。

SAATKARY CARGO 可以自愿同意客户提出的提前解除合同的要求。

在个别情况下,此类自愿解除合同的条件可设定为:客户须承担已实际发生且无法避免或无法退还的费用。这尤其可能包括实际发生的、且未被支付服务提供商退还的支付处理费用。

对于消费者而言,不会依据本《一般商业条款》一概收取此类费用。在签订自愿解除协议之前,将向消费者告知应承担费用的种类和金额,并与其达成一致。

客户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解除权、保修权及其他强制性权利,均不受此影响。

10. 所有权保留

在约定的购买价款付清之前,所交付的货物仍归SAATKARY CARGO 所有。

此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SAATKARY CARGO 对企业客户保留所有权,直至相关持续业务关系产生的债权得到全额清偿为止。

11. 瑕疵权利与担保

11.1 消费者

针对消费者,适用法律规定的瑕疵权利。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新商品的瑕疵索赔法定时效期限原则上自交付之日起为两年。

只有当相关产品明确提供额外制造商或经销商保修时,才适用该保修。此类保修不限制法定瑕疵权利。

如果某商品的特定特征与该商品的客观要求不符,则在面向消费者时,须遵守法律关于提供单独信息及达成明确协议的要求。

11.2 企业家

对于企业而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针对新制造的动产提出的瑕疵索赔时效期间为自交付之日起一年。

该缩短规定尤其不适用于:

  • 因导致死亡、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而造成的损失,

  •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

  • 恶意隐瞒的瑕疵,

  • 明确作出的保证,

  • 根据《产品责任法》提出的索赔,或

  • 强制性的法定追索权。

如果客户是商人,且双方之间的交易属于商业交易,则适用《德国商法典》(HGB)第377条规定的法定检验和异议义务。

12. 海运集装箱的特别规定

12.1 单程集装箱和首航集装箱

如果海运集装箱在产品描述中被标注为“One-Trip”、“First Trip”或类似的状态说明,则指该集装箱为最新生产或近乎全新的产品,但由于常规的生产和进口物流流程,该集装箱可能已完成从生产地到销售市场的首次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以及转运、装卸时,可能会出现轻微的运输和搬运痕迹。这主要包括细微的划痕、擦伤、漆面磨损和轻微凹陷。

只要此类痕迹符合产品描述中所述的“单次使用”或“首次使用”状态,且特别是不会影响集装箱的功能性、结构完整性以及明确承诺的性能,则视为符合约定的状态等级。

对于消费者而言,关于约定与客观要求不符的商品性质的法律要求不受影响。

12.2 产品图片、标识和颜色

除非明确说明所售为特定的单个容器,否则产品图片仅供参考。

特别是集装箱编号、制造商标识、贴纸、标注以及类似标识,可能与图示样品有所不同。

由于生产、使用年限或运输等原因,颜色可能会出现轻微偏差。但已明确确认的颜色或其他已明确约定的规格不受此影响。

12.3 尺寸、重量、认证及CSC标志

有关尺寸、重量、有效载荷和体积的技术数据原则上基于制造商或型号说明。在不妨碍约定用途的前提下,保留因技术原因或制造商惯例而产生的轻微公差。

如果集装箱明确标注为“通过ISO认证”或附有CSC标签,则该特性即属于约定的品质。

CSC认证的具体有效期或可能需要的下次检验时间,应以相关集装箱上的标识以及适用的相关规定为准。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后续所需的重新检验或认证不属于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

12.4 交货和起重机卸货的先决条件

如果使用起重卡车或其他专用车辆进行交付,客户应在交付前确保所约定的交付和卸货地点能够被所使用的车辆安全抵达。

这尤其包括以下内容:

  • 通道宽度足够,且适合所用车辆的尺寸和重量,

  • 不存在任何未被考虑在内的通行、重量或高度限制,

  • 有足够的调车和停放空间,

  • 地基已充分加固、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且尽可能平整,并且

  • 有足够的空地用于按约定进行起重机卸货。

客户应在交货前及时向SAATKARY CARGO 说明可能对车辆进场、卸货或安装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现场情况或限制条件。

具体卸货操作须以技术上能够安全进行为前提。对于无法使用所用车辆或起重机安全抵达的地点,无权要求将集装箱放置于该处。

如果因客户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导致无法进行交货或卸货,或无法完全完成交货或卸货,则由此实际产生的额外费用(特别是因等待时间、徒劳往返、返程运输、临时仓储或再次运输所产生的费用),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向客户收取。

12.5 安装场地与许可

除非已与SAATKARY CARGO 明确约定进行相关检查或提供咨询,否则客户应对预定安装地点的适用性负责。

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地基的承载能力和性质上。

对于集装箱的安装、使用或结构改造所需的公法或私法许可,除非已明确约定由SAATKARY CARGO 负责办理,否则客户应自行负责办理。

集装箱的交付并不意味着保证其在特定地点的安装或预期用途在建筑法规或其他公法方面是被允许的。

12.6 客户作出的变更

如果在交付后对集装箱进行了改动,特别是切口、焊接、钻孔、改建、喷漆或其他技术性改动,则对于风险转移时已存在的瑕疵,法律规定的瑕疵权利不受影响。

SAATKARY CARGO 但对于因客户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事后进行的改动而导致的缺陷或损害,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12.7 针对企业主的特殊规定

在《德国民法典》第377条适用的情况下,企业主应在交付后立即对所交付的集装箱进行检查,并按照法律规定对可识别的瑕疵提出异议。

各产品说明中约定的集装箱状况等级,是评估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状况的关键依据。

符合明确约定的“单程”、“首次使用”或其他状态等级的市售光学痕迹,在未明确约定与此不同的品质要求的情况下,不构成对企业客户的瑕疵。

13. 责任

SAATKARY CARGO 对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无限责任。

此外,SAATKARY CARGO 对因造成生命、身体或健康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对明确作出的保证,以及在存在强制性法律责任(特别是根据《产品责任法》)的情况下,亦承担无限责任。

因轻微过失违反合同基本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应限于缔约时通常可预见的损害。

主要合同义务是指那些只有履行了这些义务,合同才能得以正常履行,且客户通常可以信赖其会被履行的义务。

此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因轻微过失造成的损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4. 消费者调解

SAATKARY CARGO 既无义务也不愿参与由消费者调解机构主持的争议解决程序。

15. 适用法律

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

对于消费者而言,该法律选择仅在不因此剥夺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家强制性法规所提供的保护的范围内适用。

对于企业,适用德国法律,且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6. 管辖地

如果客户是商人、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基金,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管辖地为柏林。

强制性法定管辖权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