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快递及物流服务的一般商业条款
版本:1.5
更新日期:2023年10月5日
1. 服务提供方及适用范围
本《一般商业条款》适用于SAATKARY CARGO Darius Saatkary个体企业(以下简称“SAATKARY CARGO”)与其委托人之间就运输、快递、货运代理、物流及相关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委托人既可以是消费者,也可以是企业经营者。消费者是指任何自然人,其订立法律行为的目的主要不属于其商业活动或独立职业活动范畴。企业经营者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以从事商业活动或独立职业活动为目的的自然人、法人或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合伙企业。
委托方提出的与本条款相悖的一般商业条款,仅在SAATKARY CARGO 明确同意其有效性时,才对企业适用。
2. 报价与合同订立
除非明确标注为具有约束力,否则SAATKARY CARGO 提供的报价、价格计算及其他信息均不具有约束力。
委托人的咨询或预订请求首先构成一份缔结合同的要约。合同须经SAATKARY CARGO 明确确认订单后方告成立。
如果订单的执行取决于是否有合适的司机、承运人或其他运输合作伙伴,则在接受订单前,该订单的接受将以此为前提,直至收到相应确认为止。自动生成的收件确认并不构成对订单的接受。
3. 由第三方实施
SAATKARY CARGO 有权为履行该委托而聘用合适的独立承运人、快递员、货运代理或其他分包商。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由SAATKARY CARGO 负责选择并委托合适的合作伙伴。
4. 价格与付款
以相关报价或订单确认书中约定的价格为准。若在订立合同时未知或无法预见,且未包含在约定服务范围内的额外服务及费用,只要其对于履行订单是必要的或由委托方要求提供的,均可另行计费。
这尤其可能包括额外的等待时间、额外的装卸点、变更的货运信息、必要的额外运输行程,以及过路费、渡轮费、关税、仓储费、包装费或其他第三方费用。
SAATKARY CARGO 有权要求预付全款或支付合理数额的预付款。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报酬最迟应于发票上注明的日期支付。
5. 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应完整、准确地提供执行本委托所需的所有信息。其中尤其包括取件和送货地址、联系人、电话号码、取件和送货时间、件数、尺寸、重量、运输货物的种类和性质,以及特殊风险或要求。
对于高价值、特别易被盗、易碎、危险或因其他原因需要特殊处理的货物,委托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告知SAATKARY CARGO ,并说明货物的实际价值。
托运人应确保货物适合运输,且——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已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
6. 预约时间和服务时间
约定的取货或送货时间只有在明确约定为“固定日期”的情况下,才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固定日期。
特殊且无法预见的交通阻塞,特别是因事故导致的全面封路、政府部门采取的措施、边境或海关检查、极端天气状况,以及SAATKARY CARGO 即使已尽到必要谨慎义务仍无法避免的其他情况,均可能导致延误。委托人的法定权利不受影响。
7. 运输订单的解除与取消
对于已订立的货运合同的解除,应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商法典》第415条,除非有更具体的法律规定或已有效纳入合同的条款适用。
对于已经产生且无法避免的第三方费用和额外费用,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均应由委托方予以补偿。
8. 取件和送件尝试
约定的运输费用包括在约定的取件地点进行一次按计划的取件尝试,以及在约定的送货地点进行一次按计划的送货尝试。
如果因SAATKARY CARGO 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取件或送货失败——特别是由于无权交付或接收的人员不在场、无法进入、不愿交付或接收,或者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不完整——则可能额外收取再次上门、送货尝试以及由此产生的等待费、仓储费、返程运输费及其他额外费用。
委托人的法定强制性权利不受影响。
9. 针对企业主的特别条款
如果委托方是企业,且所涉运输合同属于《德国货运代理通用条款》的适用范围,则应补充适用《2017年德国货运代理通用条款》(ADSp 2017)。
若本《一般条款与条件》与强制性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应以强制性法律规定为准。特别是,如果《ADSp》的适用范围排除了相关服务,则该条款不适用。
10. 消费者
《2017年德国运输条款》(ADSp 2017)不适用于消费者。对于与消费者订立的货运和运输合同,尤其应适用《商法典》和《民法典》中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本《一般条款与条件》不得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方式偏离强制性的消费者保护法律规定。
11. 运输服务的撤销权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12g条第2款第9项的规定,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如果双方就服务约定了具体的日期或时间段,则消费者不享有法定撤销权。
如果个别情况下存在法定撤销权,将根据法律规定向消费者单独告知此项权利。
12. 搬家物品
关于搬家物品运输的合同,适用《德国商法典》(HGB)第451条及以下条款的特别法律规定。《2017年德国货运条款》(ADSp 2017)不适用于仅以《德国商法典》第451条所指的搬家物品运输或仓储为标的的交易。
针对消费者,将单独提供法律规定的有关责任条款、进一步责任协议或保险的相关信息,以及关于损失申报的要求。
13. 责任
在《2017年ADSp》有效适用的范围内,责任应依据该文件中的规定及强制性法律条款确定。
此外,责任应依据各自适用的法律规定确定,特别是《商法典》中的运输法规定,以及在跨境运输情况下可能适用的国际公约。
强制性的法定责任规定不受影响。
14.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CMR)
在跨境公路货物运输中,只要《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的法定适用范围适用,该公约即适用。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CMR)中的强制性规定优先于本《一般商业条款》以及作为补充纳入的《ADSp 2017》。
如果《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CMR)未作规定或其适用范围未涵盖相关情形,则应适用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条款及相应的适用法律规定。
15. 企业中的引用标注与徽标使用
如果委托方是企业,则在委托事项成功完成后,其应允许SAATKARY CARGO 为宣传目的公开披露双方的业务关系。
为此,SAATKARY CARGO 有权在其网站以及公司和销售演示文稿中免费使用委托方的公司名称和公司标志。
该陈述仅作为客观说明,表明委托方曾使用过SAATKARY CARGO 提供的服务。特别是,该陈述不得给人以推荐、赞助、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超出实际业务关系范围的关联关系的印象。
委托人声明,其有权授予此处所需的使用权。委托人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反对今后继续使用该内容。SAATKARY CARGO 随后将在合理期限内删除相关内容。
16. 适用法律
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对于消费者而言,本法律选择仅在不因此剥夺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家强制性法规所提供的保护的范围内适用。
17. 管辖地
如果委托方是商人、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基金,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管辖地为柏林。强制性法定管辖地不受此影响。